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合同包1(外资企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可提供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效的2023年度或2024年度或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一季度的财务报告(或财务审核且盖章的财务报表,包含但不限于简化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可仅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的纳税证明; ★5、2022年-2024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6、投标人为外资企业(含外资控股或港资控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或等额外币; ★7、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集团、从属企业为取得欧盟发证机构的直接授权的技术服务机构,或投标方取得被授权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inspection)转授权。可提供至少两个欧洲国家的发证授权证明,其中至少一个由E4荷兰、E9西班牙或E57圣马力诺之一出具;非直接授权到投标人或所属集团的,应提供完整的授权路径证明材料。 ★8、具有除R155和R156以外法规的全项客车产品整车欧盟WVTA(EU 2018/858)认证能力,至少提供三份签约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及以后的国内整车制造企业的欧标认证框架协议、开口合同或车型欧盟WVTA(EU 2018/858)认证项目合同,脱敏后仍需保留符合上述合同类型的关键信息; ★9、具备完整项目实施能力,不得转包或分包,自有团队中车辆欧标认证工程师数量不少于10人,须提供认证工程师名单及简历。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如厦门和苏州业务由同一集团旗下不同独立法人进行属地市场划分的,投标人应提供负责另一属地独立法人的授权投标函件及同一股东或者控股、管理关系证明文件。 注:(1)外资企业:非国内资本控制【含外籍﹝出资方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及地区的独资、合资企业或个人企业﹞及港、澳、台地区的的独资、合资企业或个人企业】,含外资独立、外资控股企业,简称“外资企业”。 (2)投标人须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满足资格标准要求的,将被判定为无效投标。 合同包2(中资企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4年度或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一季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纳税(或完税)证明及社保缴纳证明; ★5、2022年-2024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6、投标人为中资企业的,最近一次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年营业收入不得少于2000万元; ★7、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集团、从属企业为取得欧盟发证机构的直接授权的技术服务机构,或投标方取得被授权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inspection)转授权。可提供至少两个欧洲国家的发证授权证明,其中至少一个由E4荷兰、E9西班牙或E57圣马力诺之一出具;非直接授权到投标人或所属集团的,应提供完整的授权路径证明材料。 ★8、具有除R155和R156以外法规的全项客车产品整车欧盟WVTA(EU 2018/858)认证能力,至少提供三份签约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及以后的国内整车制造企业的欧标认证框架协议、开口合同或车型欧盟WVTA(EU 2018/858)认证项目合同,脱敏后仍需保留符合上述合同类型的关键信息; ★9、具备完整项目实施能力,不得转包或分包,自有团队中车辆欧标认证工程师数量不少于10人,须提供认证工程师名单及简历。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如厦门和苏州业务由同一集团旗下不同独立法人进行属地市场划分的,投标人应提供负责另一属地独立法人的授权投标函件及同一股东或者控股、管理关系证明文件。 注:投标人须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满足资格标准要求的,将被判定为无效投标。 |